盧建榮(1949年-),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歷史系博士。曾服務於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所、臺北大學歷史系。現任臺灣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所教授、宜蘭佛光大學歷史系所兼任教授、麥田出版社歷史文化叢書編輯。中古史專家,專長為唐代財經問題,並涉獵法制史,目前在臺灣提倡新文化史、新社會史研究,並為敘述史學領導者。
2011年7月29日 星期五
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各界熱烈回應盧著專書
1、左爾泰〈細說國族認同〉《台灣日報》2003年9月3日第九版。
2、張茂桂〈民族與國家,政治與文化〉《台大社會學刊》第二十九期,頁293~299。
3、黃延齡〈由《從根爛起》談歷史教學〉《歷史月刊》2003年6月號。
4、謝世忠〈與文化相鬥的利劍-從盧著《從根爛起》談起〉。
5、盧建榮挑戰史學界夜郎國
6、陳威廷〈國族認同的摸索-評介盧建榮著《分裂的國族認同:1975-1997》和《台灣後殖 民國族認同1950-2000》〉《台灣風物》五十四卷一期。
7、劉傳暘〈評盧建榮《分裂的國族認同,1975-1997》〉《中國歷史學會史學集刊》第36期。
8、陳建守〈公義的諸般面貌---讀盧建榮《鐵面急先鋒》〉《全國新書資訊月刊》2005年7月號。
9、梁雅惠〈盧著《北魏唐宋死亡文化史》讀後〉。
10、蕭旭智〈考中國墓誌銘之文化〉。
11、莊勝全〈小蝦米力搏大鯨魚如何成為可能-讀盧建榮《咆哮彭城》〉《全國新書資訊月刊》,民國97年9月號。
12、廖宜方〈評盧建榮著,《北魏唐宋死亡文化史》〉《台大歷史學報》第43期,頁257~267。
2、張茂桂〈民族與國家,政治與文化〉《台大社會學刊》第二十九期,頁293~299。
3、黃延齡〈由《從根爛起》談歷史教學〉《歷史月刊》2003年6月號。
4、謝世忠〈與文化相鬥的利劍-從盧著《從根爛起》談起〉。
5、盧建榮挑戰史學界夜郎國
6、陳威廷〈國族認同的摸索-評介盧建榮著《分裂的國族認同:1975-1997》和《台灣後殖 民國族認同1950-2000》〉《台灣風物》五十四卷一期。
7、劉傳暘〈評盧建榮《分裂的國族認同,1975-1997》〉《中國歷史學會史學集刊》第36期。
8、陳建守〈公義的諸般面貌---讀盧建榮《鐵面急先鋒》〉《全國新書資訊月刊》2005年7月號。
9、梁雅惠〈盧著《北魏唐宋死亡文化史》讀後〉。
10、蕭旭智〈考中國墓誌銘之文化〉。
11、莊勝全〈小蝦米力搏大鯨魚如何成為可能-讀盧建榮《咆哮彭城》〉《全國新書資訊月刊》,民國97年9月號。
12、廖宜方〈評盧建榮著,《北魏唐宋死亡文化史》〉《台大歷史學報》第43期,頁257~267。
2011年5月2日 星期一
理工彭明輝知所反省,文科彭明輝呢?
理工彭明輝知所反省,文科彭明輝呢?
盧建榮
最近清大教授彭明輝先生為文揭弊指出,學界徒取五年五百億卻沒有好的作為,據五月二日《中時.A6版》載,五年下來台灣理工教授刊兩大一流期刊的論文數只比先前多二篇而已。他並指出國科會頒獎不公正云云。國科會主委李羅權先生聞訊反駁說,國科會頒獎之公平為各種獎項之冠。筆者必須指出李主委未經調查就否認彭教授指控,乃智者所不為。
筆者是位專業歷史學者,從歷史學界多年積弊即可呼應彭教授所言不虛。在筆者主編的《社會/文化史集刊》第六輯(2010年11月出版)有本人所寫一文:〈《新史學》的霸業:巧控國家機器用以利益輸送〉頁50表五,統計近十年(91~98年度)國科會傑出獎得主集中在以下一類小團體:既是中研院史語所掌權的研究員,又是《新史學》社常務委員。原因無他,審查委員也是同一批人。即授獎者與獲獎者是自家小圈子也。甚至,前後兩任國科會歷史學門召集人,即梁其姿和陳弱水,乃頒獎主辦單位,竟然不避嫌(不理利益迴避和利用職權圖利自己)頒獎給自己。也就是球員兼裁判還不算,另兼主辦單位。而本次得獎者不因本人揭弊照樣身體力行證實本文所言不虛,又是此一小團成員,林富士先生。這一小團體才不怕納稅人呢。這樣傑出獎項由一小撮人長期壟斷,李羅權主委還認為國科會辦事百分之百公正嗎?
以我在史界長期觀察所得與彭明輝所說完全一致。這真是德不孤必有鄰了。
2010年10月5日 星期二
中研院抄襲疑雲 李敖說分明
2010/10/5
據本月1日《聯合報》的報導,知名歷史學者盧建榮於新書《抄襲的知識社會學》中,指出中研院史語所林富士、李建民和邱仲麟等三位研究員聯手抄襲李敖多篇文章一事。被指控者除以課題開發早於李敖等說辭予以駁斥外,史語所所長黃進興更聲明,此事早已透過所內資深研究員調查,並無所謂抄襲。
針對中研院的此番辯解,本台獨家訪問到李敖,並經他授權,淮予刊布他本人對此事件的想法。他除了重申研究者應當要有原創的能力以外,還附加了幾點聲明:
1、 盧建榮替我杖義直言,我完全支持他,站在他這邊。
2、 史語所還沒有看到盧建榮的新書之前,就已作好內部調查報告,以邱仲麟等人沒有抄襲情事作結,這是胡來!以後所有的內部調查均不可信,少用這種步數欺騙社會。
3、 如果只是研究上的巧合,一人如此或許還有人信。可是今天三個人的作品都與我李敖的文章極度雷同,這樣要說是巧合,誰信?
4、 強烈呼籲史語所,應循學術途徑解決,節省司法資源。
5、 如果一定要循法律途徑,那我李敖一定站在盧建榮這邊。
李敖並且強調,盧建榮敢以個體戶之姿,挑戰權力核心,此舉令人十分敬佩。至於《聯合報》引用他自喻為章太炎,學問被人拿走一兩塊沒關係之說法,他說這是一種諷剌,並非表示他本人不介意,也不表示他不介入此事,相反,他會對此事長期關注。
(公民記者 東方穆/台北報導)
據本月1日《聯合報》的報導,知名歷史學者盧建榮於新書《抄襲的知識社會學》中,指出中研院史語所林富士、李建民和邱仲麟等三位研究員聯手抄襲李敖多篇文章一事。被指控者除以課題開發早於李敖等說辭予以駁斥外,史語所所長黃進興更聲明,此事早已透過所內資深研究員調查,並無所謂抄襲。
針對中研院的此番辯解,本台獨家訪問到李敖,並經他授權,淮予刊布他本人對此事件的想法。他除了重申研究者應當要有原創的能力以外,還附加了幾點聲明:
1、 盧建榮替我杖義直言,我完全支持他,站在他這邊。
2、 史語所還沒有看到盧建榮的新書之前,就已作好內部調查報告,以邱仲麟等人沒有抄襲情事作結,這是胡來!以後所有的內部調查均不可信,少用這種步數欺騙社會。
3、 如果只是研究上的巧合,一人如此或許還有人信。可是今天三個人的作品都與我李敖的文章極度雷同,這樣要說是巧合,誰信?
4、 強烈呼籲史語所,應循學術途徑解決,節省司法資源。
5、 如果一定要循法律途徑,那我李敖一定站在盧建榮這邊。
李敖並且強調,盧建榮敢以個體戶之姿,挑戰權力核心,此舉令人十分敬佩。至於《聯合報》引用他自喻為章太炎,學問被人拿走一兩塊沒關係之說法,他說這是一種諷剌,並非表示他本人不介意,也不表示他不介入此事,相反,他會對此事長期關注。
(公民記者 東方穆/台北報導)
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妨害名譽:95年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4,上易,987
【裁判日期】 950929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戊○○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德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
第1799號,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772號、第15394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部分撤銷。
戊○○連續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妨害名譽:99年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99,上易,979
【裁判日期】 990630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9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葛百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
第171號,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一字第229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裁判字號】 99,上易,979
【裁判日期】 990630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9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葛百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
第171號,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一字第229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妨害名譽:99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裁判字號】 99,易,171
【裁判日期】 990331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續一字第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裁判字號】 99,易,171
【裁判日期】 990331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續一字第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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