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5日 星期二

中研院抄襲疑雲 李敖說分明

2010/10/5

據本月1日《聯合報》的報導,知名歷史學者盧建榮於新書《抄襲的知識社會學》中,指出中研院史語所林富士、李建民和邱仲麟等三位研究員聯手抄襲李敖多篇文章一事。被指控者除以課題開發早於李敖等說辭予以駁斥外,史語所所長黃進興更聲明,此事早已透過所內資深研究員調查,並無所謂抄襲。

針對中研院的此番辯解,本台獨家訪問到李敖,並經他授權,淮予刊布他本人對此事件的想法。他除了重申研究者應當要有原創的能力以外,還附加了幾點聲明:

1、 盧建榮替我杖義直言,我完全支持他,站在他這邊。

2、 史語所還沒有看到盧建榮的新書之前,就已作好內部調查報告,以邱仲麟等人沒有抄襲情事作結,這是胡來!以後所有的內部調查均不可信,少用這種步數欺騙社會。

3、 如果只是研究上的巧合,一人如此或許還有人信。可是今天三個人的作品都與我李敖的文章極度雷同,這樣要說是巧合,誰信?

4、 強烈呼籲史語所,應循學術途徑解決,節省司法資源。

5、 如果一定要循法律途徑,那我李敖一定站在盧建榮這邊。

李敖並且強調,盧建榮敢以個體戶之姿,挑戰權力核心,此舉令人十分敬佩。至於《聯合報》引用他自喻為章太炎,學問被人拿走一兩塊沒關係之說法,他說這是一種諷剌,並非表示他本人不介意,也不表示他不介入此事,相反,他會對此事長期關注。



                     (公民記者 東方穆/台北報導)

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妨害名譽:95年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4,上易,987
【裁判日期】 950929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戊○○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德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
第1799號,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772號、第15394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部分撤銷。
戊○○連續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妨害名譽:99年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99,上易,979
【裁判日期】 990630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9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葛百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
第171號,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一字第229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妨害名譽:99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裁判字號】 99,易,171
【裁判日期】 990331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續一字第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